京体办字〔2015〕16号
北京市体育局关于印发
《北京市体育产业基地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体育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发展局、燕山体育运动中心,各有关单位:
现将《北京市体育产业基地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体育局
2015年2月6日
北京市体育产业基地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体育产业促进体育消费的意见》(国发〔2014〕46号)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体育产业的实施意见》(京政发〔2012〕17号),促进北京体育产业集聚发展、创新发展,发挥区县政府在加快发展首都体育产业中的作用,规范市级体育产业基地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北京市体育产业基地,是指经北京市体育局按一定程序认定命名的,在体育产业发展方面具备相当基础、规模和特色的体育产业园区。
第三条 北京市体育产业基地按照集聚发展、规模效应、扶优扶强,鼓励体制机制创新、平台内容创新,适度的兼顾区域、业态合理分布的原则评定。
第四条 北京市体育局负责北京市体育产业基地的认定、审批和管理工作,并对其发展进行宏观指导,在政策、信息服务和市场开拓等方面给予扶持。
第五条 各区县体育行政部门负责北京市体育产业基地的申报预审工作,并协助北京市体育局对其进行管理和考核。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六条 申请认定北京市体育产业基地的条件如下:
(一)申报园区体育资源丰富,体育产业聚集效应明显,有相当的体育产业基础和规模,园区体育产业年度总收入不低于10亿元,对所在区县及周边的体育产业发展具有显著的带动和辐射作用。
(二)申报园区发展环境优越,具有较好的基础设施,产业特色鲜明,服务体系健全,具备培育大型骨干体育企业和孵化中、小体育企业的条件。
(三)体育产业基地建设与发展的思路清晰,规划切实可行,中长期发展目标明确具体。
(四)园区所在地的区县政府重视体育产业发展,将体育产业作为重点扶持产业,列入区县经济社会发展整体规划,并制定比较完善的配套政策。
(五)申报园区应具有职责明确的专业管理运营机构。
第三章 申报程序
第七条 北京市体育产业基地每年申报1次,申请提交截止时间为每年9月底。申请由园区管委会或园区企业联盟提出,经所在区县体育行政部门核准,并报请所在地区县人民政府向北京市体育局推荐。
第八条 申报北京市体育产业基地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北京市体育产业基地申报表;
(二)园区和所在区县体育产业发展的基本情况;
(三)体育产业基地建设与发展规划;
(四)区县政府部门对市级体育产业基地的支持政策;
(五)所在区县人民政府推荐函。
第九条 申报材料必须实事求是,如发现有弄虚作假行为,将取消当年及未来3年申报资格。
第四章 评审程序
第十条 北京市体育产业基地的评审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和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依照透明、规范的程序进行。
第十一条 北京市体育局成立北京市体育产业基地评审办公室(以下简称评审办公室),设在北京市体育局体育产业发展处,具体负责评审组织工作(《评审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二条 评审办公室负责组建专家评审组。专家评审组对申报材料进行评议审查,提出初步评审意见。
第十三条 评审办公室根据专家评审组提出的初步评审意见,提交拟命名的北京市体育产业基地名单并予以公示,必要时组织实地抽查,报北京市体育局核定批准。
第十四条 北京市体育局命名北京市体育产业基地,并予以授牌。
第五章 基地建设
第十五条 北京市体育产业基地所在区县政府应组建体育产业基地领导小组,统筹基地的建设和发展,并建立市级体育产业基地管理机构,负责日常管理和服务等工作。
第十六条 北京市体育产业基地的发展重点是建设体育资源、体育产品及服务开发、交易和消费平台,形成良好的服务配套体系,向体育企业提供“一站式”的政府服务和优良的公共服务。
第十七条 鼓励北京市体育产业基地建立体育资源交易平台和体育金融服务平台,创新体育产业投融资机制,设立体育产业投资基金。
第十八条 鼓励市级体育产业基地采取多种形式培养符合体育产业实际需要的各类人才。鼓励市级体育产业基地与高校、研究机构组成技术培训联盟,加速培养体育产业人才。
第十九条 市级体育产业基地内的企业和单位在申请北京市体育产业发展引导资金时给予优先扶持,并在发展用地、融资、企业上市、税费减免等方面给予支持。
第六章 管理与考核
第二十条 凡申报国家体育产业基地的单位原则上须是北京市体育产业基地。
第二十一条 北京市体育产业基地应加强信息统计工作,每年1月底前将上年度基地建设和产业发展状况及相关统计数据报区县体育局和北京市体育局。
第二十二条 北京市体育产业基地实行动态考评制度,每5年重新组织评审。根据考评意见,经北京市体育局审定,对考核优秀的市级体育产业基地予以表彰和奖励;对考核不合格的,限期整改;限期整改仍不合格的,取消市级体育产业基地资格。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北京市体育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