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潜水)审批条件及程序

来源:体育局 发布时间:2016-05-09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潜水)审批条件及程序

一、审批依据

 

(一)《全民健身条例》(2009830日国务院令第560号发布)

 

(二)《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2013221日国家体育总局令第17号发布)

 

(三)《第一批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目录公告》(201351日国家体育总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公告第16号发布)

 

二、审批条件

 

(一)潜水用池、设施等符合国家标准(GB 19079.10-2005);

 

(二)具有符合国家标准(GB 19079.10-2005)数量要求的社会体育指导员(潜水);

 

(三)有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溺水抢救操作规程,溺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潜水设施、设备、器材安全检查制度等安全保障制度和措施。

 

三、审批单位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

 

四、申请材料

 

(一)申请书

 

(二)工商部门名称预核准通知书

 

(三)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行政许可审批表

 

(四)体育设施符合相关国家标准的说明性材料(详见附件,申请人自行检查提供或检测机构、认证机构检查出具,需要合格证明的须出具合格证明);

 

(五)经营场所的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及复印件;

 

(六)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统一印制的社会体育指导员(潜水)职业资格证书及复印件;

 

(七)安全保障制度和措施(潜水人员须知、溺水抢救操作规程、溺水事故处理制度、治安保卫、安全救护、卫生检查、设备维修制度以及人员服务岗位责任制等)的书面材料;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五、审批时限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进行实地核查,做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批准的,应当发给许可证;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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